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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陸啟華 - 教務處 | 2021-09-17 | 點閱數: 241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9 月 1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110955 號函。
二、有關「僑務委員會補助一百十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作業要點」,業經僑務委員會以 110 年 8 月 16 日僑生就字第 1100501698 號令發布。相關事宜請逕洽僑務委員會承辦人陳金燕小姐(02-23272642)。
三、隨函檢附發布令影本、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,貴校若有僑生新生及港澳新生,請轉知以協助申辦補助作業。

 

一、僑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減輕一百十年度僑生新生入境後,於規定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住宿合法防疫旅館、宿舍或檢疫所費用之負擔,以達照護僑生政策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補助對象:一百十年度各級學校(含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)一年級僑生新生,依規定需居家檢疫或隔離,且入住合法防疫旅館、宿舍或檢疫所日期須符合居家檢疫或隔離日期,期間未違反檢疫或隔離相關規定者。

三、補助項目:補助對象入住合法防疫旅館、宿舍或檢疫所之費用。

四、經費申請、核撥及核銷:

(一) 每位居家檢疫或隔離者以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上限,採覈實支付,以一

次為限。

(二) 申請方式

  1. 學生

於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結束後,填妥「一百十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申請表」(附件一),檢附住宿合法防疫旅館、宿舍或檢疫所發票或收據正本、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通知書(由學校驗畢退還),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(由學校驗畢退還),至遲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

  2. 學校

(1)於一百十年度依本要點規定,受理新生申請防疫旅宿費補助。

(2)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,由學校完成查驗後自行留存申請表正本及相關影本備查。

(3)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前,備文檢附「一百十年度申請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人數印領清冊」(附件二,含紙本及電子檔)及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(含住宿合法防疫旅館、宿舍或檢疫所發票或收據),並提供學校帳戶送本會辦理經費核撥,由校方代為轉發受補助學生。

(三) 注意事項

1.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,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,如有不實者,補助款應予追繳。

2.學生於附件一所填各項資料、有關證件及入住合法防疫旅館、宿舍或檢疫所,應由學校負責詳核,如有不實,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3.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防疫旅館、宿舍或檢疫所住宿經費補助者,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,但領取衛生福利部防疫補償金者不在此限。

4.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,依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(捐)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
五、一百十年度各級學校入學之香港或澳門新生,得準用本要點規定。

  • 110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作業要點.zip
    1) 110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作業要點.zi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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